高海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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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3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海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高海洋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371号之一被执行人高海洋,男,200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高海洋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海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高海洋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海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海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海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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