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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7执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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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执473号
  •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翟某某;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7执473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蒲掌乡。被执行人: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垣曲县英言镇。法定代表人:靳某某,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827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垣曲县英言镇某村民委员会的财产以人民币305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夏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 勇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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