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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全、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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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576号
  • 案件名称

    杨永全、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永全;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虎彪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576号原告:杨永全,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632T,住所地:毕节市开行路东升华庭1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梁书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虎彪,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193471。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008110610。原告杨永全与被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虎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永全负担。审判员 吴 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梦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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