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县卫、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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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587号案件名称
陈县卫、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县卫;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陈县卫,男,汉族,1979年3月5日,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光。本院在执行陈县卫与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县卫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25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青意审 判 员 徐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浩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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