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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县卫、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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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587号
  • 案件名称

    陈县卫、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县卫;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陈县卫,男,汉族,1979年3月5日,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光。本院在执行陈县卫与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县卫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嵩县凯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25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青意审 判 员  徐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浩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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