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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仁增、凤城市八两宝人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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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412号
  • 案件名称

    兰仁增、凤城市八两宝人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兰仁增;凤城市八两宝人参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412号原告:兰仁增,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吉林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洲,吉林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城市八两宝人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弟兄山镇教家村大背一组。法定代表人:宋帅,系公司经理。兰仁增与凤城市八两宝人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兰仁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仁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兰仁增负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章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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