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仁增、凤城市八两宝人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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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412号案件名称
兰仁增、凤城市八两宝人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兰仁增;凤城市八两宝人参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412号原告:兰仁增,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吉林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洲,吉林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城市八两宝人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弟兄山镇教家村大背一组。法定代表人:宋帅,系公司经理。兰仁增与凤城市八两宝人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兰仁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仁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兰仁增负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章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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