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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龙、李金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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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901号
  • 案件名称

    张凯龙、李金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凯龙;李金阳;刘豹;张凯杰;赵红果;赵俊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901号被执行人:张凯龙,男,生于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被执行人:李金阳,男,生于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被执行人:刘豹,男,生于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被执行人:张凯杰,男,生于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被执行人:赵红果,女,生于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被执行人:赵俊红,女,生于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凯杰、李金阳、赵红果、赵俊红、刘豹、张凯龙为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1324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刘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二、被告人张凯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三、被告人张凯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四、被告人李金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五、被告人赵红果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六、被告人赵俊红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月2日止。)因被执行人张凯杰、李金阳、赵红果、赵俊红、刘豹、张凯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凯杰、李金阳、赵红果、赵俊红、刘豹、张凯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豹履行7000元,被执行人张凯杰履行2300元,被执行人赵红果履行2500元,被执行人赵军红履行2500元,被执行人张凯龙履行3150元,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金阳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李金阳、张凯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李金阳、张凯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阳、张凯龙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金阳、张凯龙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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