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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创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2执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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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2执932号
  • 案件名称

    陆川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创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陆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陆川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创武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陆川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路113号B01幢商铺。法定代表人肖鹏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综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创武,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创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92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程创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费3917.7元及违约金,负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程创武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土地、房产、工商、车管、金融、银行存款和互联网银行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程创武座落于陆川县(骏景城市春天)第1幢301房(也是该案所欠物业的房屋),已另案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创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陈 晟审判员  邱玉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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