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权、普尔瓦巴图蒙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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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859号案件名称
刘友权、普尔瓦巴图蒙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友权;普尔瓦巴图蒙丹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刘友权,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 被执行人:普尔瓦巴图蒙丹,男,蒙古族,1985年8月27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刘友权与被执行人普尔瓦巴图蒙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8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4028执8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审判员 李新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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