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杰、王卫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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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887号案件名称
李慧杰、王卫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慧杰;王卫红;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887号原告李慧杰,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王卫红,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6329764X3,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湘南国际物流园长信广场办公楼301室。法定代表人陈湘金。原告李慧杰、王卫红诉被告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慧杰、王卫红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杰、王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慧杰、王卫红负担。审判员 周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熔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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