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林与哈那提朱马别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50号案件名称
唐君林与哈那提朱马别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君林与哈那提朱马别克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50号申请人:唐君林,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哈那提朱马别克,男,1981年3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唐君林与哈那提朱马别克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那提朱马别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的xx账号价值524,37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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