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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杰、王金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4执恢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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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4执恢91号
  • 案件名称

    刘书杰、王金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书杰;王金义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4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杰,男性,汉族,1967年0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625196702130513,住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民主中路2区208号附2号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王金义,男性,汉族,1963年12月29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54324198509141016,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哈巴河县水晶商务宾馆哈巴河县。        本院在执行刘书杰与王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冻结王金义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借款本金59250元,已支付11300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35520元,剩余本金12430元,案件执行费789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本息20000院内,王金义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4执恢9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金义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合提努尔马力克审判员    吕文静审判员    哈依拉提吾布拉音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景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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