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杰、王金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4执恢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4执恢91号案件名称
刘书杰、王金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书杰;王金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4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杰,男性,汉族,1967年0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625196702130513,住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民主中路2区208号附2号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王金义,男性,汉族,1963年12月29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54324198509141016,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哈巴河县水晶商务宾馆哈巴河县。 本院在执行刘书杰与王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冻结王金义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借款本金59250元,已支付11300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35520元,剩余本金12430元,案件执行费789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本息20000院内,王金义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4执恢9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金义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合提努尔马力克审判员 吕文静审判员 哈依拉提吾布拉音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景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与达州秦朝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财保83号 下一篇 刘彩秀、沈阳市众意愿大药房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2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