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与达州秦朝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财保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财保83号案件名称
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与达州秦朝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达州秦朝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泽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包思涵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财保83号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3587079592。法定代表人:王金,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灏,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思涵,男,生于1992年3月7日,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重庆泽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9PTA79。法定代表人:包思涵,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达州秦朝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A5NXT4P。法定代表人:包思涵,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包思涵、重庆泽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达州秦朝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85800元保全金额内保全被申请人包思涵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供车辆及银行存款为上述保全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等来证实双方有基础法律关系,且提供了紧急情况说明材料及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承诺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要求对被申请人包思涵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包思涵的银行存款在85800元保全金额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的车辆及银行存款予以保全,车辆的保全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财产保全费878元,由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瑜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健强、吴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恢43号 下一篇 刘书杰、王金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4执恢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