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耿萍与兰守文、赵凤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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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916号案件名称
张志强、耿萍与兰守文、赵凤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志强;耿萍;兰守文;赵凤云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申请执行人:耿萍,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兰守文,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赵凤云,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张志强、耿萍与兰守文、赵凤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兰守文、赵凤云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凤云名下拥有,坐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不动产证号2019-0058676、房产图号410-485-3/1-55-010302、面积45.67平方米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守文、赵凤云银行存款19821.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赵凤云名下,坐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不动产证号2019-0058676、房产图号410-485-3/1-55-010302、面积45.67平方米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房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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