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功彬与周秀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123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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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123号-1案件名称
杨功彬与周秀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功彬;周秀全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123号-1申请执行人:杨功彬,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周秀全,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石泉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923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秀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秀全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周秀全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秀全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信息进行查询,上述账户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秀全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由于申请执行人杨功彬在外地打工,不能到本院进行书面约谈,通过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杨功彬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功彬与被执行人周秀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1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安审 判 员 胡春鹏人民陪审员 王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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