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占群与长春市昌隆通快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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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1579号案件名称
吴占群与长春市昌隆通快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占群;长春市昌隆通快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1579号原告:吴占群,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昌隆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花园北卫星花园西区2号楼1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福,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吴占群与被告长春市昌隆通快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吴占群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占群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占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占群负担。 审判员 秦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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