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占群与长春市昌隆通快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15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1579号
  • 案件名称

    吴占群与长春市昌隆通快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占群;长春市昌隆通快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1579号原告:吴占群,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昌隆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花园北卫星花园西区2号楼1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福,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吴占群与被告长春市昌隆通快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吴占群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占群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占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占群负担。        审判员    秦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昕治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