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霞、熊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9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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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965号之二案件名称
白玉霞、熊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白玉霞;熊英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965号之二原告:白玉霞,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熊英,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义县。原告白玉霞与被告熊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定于2021年9月7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白玉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玉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白玉霞负担。审 判 长 胡林娜人民陪审员 刘建杰人民陪审员 张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宏丽书 记 员 王雨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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