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森、封彦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3执19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执1967号案件名称
杨林森、封彦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林森;封彦彬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3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杨林森,男性,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西峡县城区。被执行人:封彦彬,男性,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西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森与被执行人封彦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林森与被执行人封彦彬与2021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3执1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袁占奎审判员 何洪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小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