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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镜、杨国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704执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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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704执1625号
  • 案件名称

    姜明镜、杨国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姜明镜;杨国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704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姜明镜,男,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杨国林,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申请人执行人姜明镜与被执行人杨国林(2020)鄂0704民初18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国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明镜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姜明镜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亚敏审 判 员 徐 磊审 判 员 李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万佳琪书 记 员 袁 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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