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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祥、汤少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皖13民辖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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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辖24号
  • 案件名称

    侯祥、汤少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侯祥;汤少庆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辖24号原告:侯祥,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汤少庆,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侯祥诉被告汤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侯祥诉称,汤少庆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7年2月14日向侯祥借人民币25万元,侯祥向汤少庆支付现金25万元,汤少庆向侯祥出具借条,认可上述事实。后经侯祥多次催要,汤少庆仅偿还部分利息,自2019年5月14日之后利息及借款本金尚未偿还。为此,侯祥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汤少庆立即偿还侯祥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13500元(自2019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为75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38500元),之后利率按照侯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汤少庆承担。灵璧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侯祥系该院聘用的工作人员。因此,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审判产生合理性怀疑,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本案应指定其它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远审 判 员 张志敏审 判 员 戴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尤 昊书 记 员 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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