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光与李宝、张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40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4027号案件名称
张荣光与李宝、张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荣光;李宝;张大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4027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光,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被执行人:李宝,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张大伟,男,汉族,江苏省东海县房山镇贺村村2-6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光与被执行人李宝、张大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苏0722民初68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3037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5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荣光与被执行人李宝、张大伟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722执4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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