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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光与李宝、张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4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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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4027号
  • 案件名称

    张荣光与李宝、张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荣光;李宝;张大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4027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光,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被执行人:李宝,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张大伟,男,汉族,江苏省东海县房山镇贺村村2-6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光与被执行人李宝、张大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苏0722民初68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3037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5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荣光与被执行人李宝、张大伟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722执4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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