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学范与珲春市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372号
  • 案件名称

    金学范与珲春市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金学范;珲春市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72号原告:金学范,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老客运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40686271257。        原告金学范与被告珲春市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金学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金学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学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学范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金姬书记员    周程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