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罗燕妮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恢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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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恢429号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罗燕妮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罗燕妮;唐正庆;唐正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恢429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彩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罗燕妮,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唐正庆,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唐正燕,女,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大河坝西口商住楼A幢2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869392378XH。法定代表人:唐正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燕妮、唐正庆、唐正燕、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燕妮、唐正庆、唐正燕、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3,842.7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燕妮、唐正庆、唐正燕、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罗燕妮、唐正庆、唐正燕、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燕妮、唐正庆、唐正燕、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2台车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为3.8416万元、3.8916万元,合计77,332元,支付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重庆辉昱和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辅助工作费分别为768.32元、778.3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垫付的评估费1,4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060元,余款73,325.3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燕妮、唐正庆、唐正燕、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罗燕妮、唐正庆、唐正燕、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燕妮、唐正庆、唐正燕、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临控等强制措施,2021年8月1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兑现73,325.36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燕妮、唐正庆、唐正燕、梁平县天瑞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恢4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德生书 记 员 黄晓丽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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