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329刑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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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9刑初21号案件名称
刘永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永平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9刑初21号公诉机关麟游县人民检察院。罪犯刘永平,男。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陕0329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永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罪犯刘永平提出上诉。经二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3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院(2021)陕0329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刘永平的刑期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虹审判员 剌世民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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