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丽二景便利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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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378号案件名称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丽二景便利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丽二景便利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78号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丽日四区四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玉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满族,住大武口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丽二景便利店,住所地石嘴山大武口区解放东街226-9号 经营者:季颖。 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丽二景便利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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