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宗其与廖军,江津区东部新城黄氏鱼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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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704号案件名称
袁宗其与廖军,江津区东部新城黄氏鱼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袁宗其;廖军;江津区东部新城黄氏鱼庄;黄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2704号 原告:袁宗其,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津区东部新城黄氏鱼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东部新城C7号地块祥和佳苑临滨江路2幢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9GCH17。经营者:廖军。被告:廖军,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勇,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袁宗其与被告江津区东部新城黄氏鱼庄、廖军、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袁宗其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宗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袁宗其负担。 审 判 员 程雪松 二〇二一年 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书 记 员 兰媛媛-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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