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亚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3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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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3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邦亚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邦亚电气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邦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82558622888W。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55089807。申请执行人邦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邦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案号(2021)兵0601执135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邦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拖欠邦亚电气有限公司案款1708402.12元,执行费19484元,上述款项分别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80000元,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22年3月28日前280000元,于2022年4月28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28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08402.12元。执行费19484元与最后一笔一同给付。双方当事人对享有权利进行处分,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兵0601执1358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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