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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307刑初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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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刑初2075号
  •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某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7刑初207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性,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被羁押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金帅,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1]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辩护人金帅,被害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张某谎称自己认识天音公司及华某的人,能以正价买到未上市的iPhone12pro手机,后转卖赚取差价。二人约定由张某出资金,利润二人平分。张某于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围仔村新梅3巷8号601家中多次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转账给李某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4万元。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手机APP抽奖和赌博。张某发现后,向李某讨要被骗款项,李某陆续归还了张某人2.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退还了2.2万元,属于积极退赃。2、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构成坦白。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张某谎称自己认识天音公司及华某的人,能以正价买到未上市的iPhone12pro手机,后转卖赚取差价。二人约定由张某出资金,利润二人平分。张某于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围仔村新梅3巷8号601家中多次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转账给李某14.4万元。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手机APP抽奖和赌博。张某发现后,向李某讨要被骗款项,李某陆续归还了张某2.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手机一部,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检查笔录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出具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三、依法向被告人李某追缴赃款人民币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晓东人民陪审员  柯秀琼人民陪审员  张连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裕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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