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鞠炳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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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175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鞠炳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鞠炳义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175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杨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威,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炳义,男,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鞠炳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赵丽颖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圣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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