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某某口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37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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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374号之四案件名称
丹东某某口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丹东某某口岸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374号之四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口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浪头镇。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丹东汉高口岸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口岸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国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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