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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青、昌吉市江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9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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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9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东青、昌吉市江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东青;昌吉市江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青,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河南省太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江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7981962323。        法定代表人:黄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东青与昌吉市江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573.40元,已执行标的2,500.00元,未执行标的14,073.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2,5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对于剩余案款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于2021年11月30日偿还案款2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案款2000元;二、自2022年4月起每月30前偿还案款2,000.00元,直至所有案款还清为止;如有任意一期逾期,自愿承担原调解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逾期利息。三、申请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债务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97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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