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刘宁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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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145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刘宁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刘宁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甸镇天华山路。法定代表人:战世文。被执行人:刘宁宇,男,1967年10月04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宁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9)宽民一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解决,不用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宽民一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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