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宏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张春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3执190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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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执1901号之三案件名称
西峡县宏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张春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峡县宏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张春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3执1901号之三申请人:西峡县宏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北五环路被执行人:张春宽,男,汉族,1964年04月05日生,住西峡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春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春宽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00.01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春宽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洪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小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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