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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星、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6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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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6046号
  • 案件名称

    李明星、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明星;许强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6046号原告:李明星,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许强,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明星与被告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 判 员 赵志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张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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