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星、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6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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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6046号案件名称
李明星、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明星;许强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6046号原告:李明星,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许强,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明星与被告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 判 员 赵志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张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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