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祖钧、吴吟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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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初2243号案件名称
郑祖钧、吴吟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郑祖钧;吴吟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初2243号原告:郑祖钧,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吴吟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惠水县。原告郑祖钧与被告吴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郑祖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吴吟涛认识,吴吟涛自称是资深的大牌律师,而且在贵州法院系统有特殊关系,贵州省高院的韩德洋院长和黔南中院的王亮海院长都是他很铁的兄弟,其本人现在是贵州红连天律师媒体的记者兼总编,原告对吴的身份和关系深信不疑,请他吃饭喝酒。2019年4月23日,原告在贵阳向吴吟涛讲述了瓮安录松錟公司与源翼公司的煤款纠纷案,和原告本人的一个涉及高利贷的案子,被告听完后表示,这两个案子都是错判,愿帮忙按法律程序摆平,明天就与黔南的王亮海院长联系,都匀那个高利贷再审;案由他安排人帮忙出庭参加再审,关于煤款那个案子由他亲自重新立案,万一不顺利他再去找省高院的韩德洋院长,叫原告放心。诉讼费由录松錟公司自行交,其他的服务费及拜访领导的消费等案子审结后再支付20万元感谢费。现在与原告是好兄弟,一定尽力帮忙,由吴吟涛安排个律师事务所挂名,律师事务所那里由吴吟涛打招呼,钱都不用交。当天下午,被告即向原告提出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想到他有如此大的能量并且表态尽力帮忙,当即便答应了被告的借款请求,按照被告吴吟涛的指示将80000元分别打入了吴吟涛和马文广两个账户,原告因后面可能还要酬谢被告20万元,所以就没出具借条。对于两个案子的事,经吴吟涛安排了姓马的一个律师装腔作势胡弄一番后,被驳回起诉,成为笑谈,不了了之。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80000元借款,吴吟涛总是以没钱和有事找马律师为由推托,拒不归还。2020年11月25日,原告在贵阳找到被告吴吟涛,吴吟涛答应因经济困难先还10000元,剩余的后面再设法归还。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分两次归还了原告共5000元,此后,多次联系均不接听原告电话,直至2021年1月5日,被告才回复微信:“没钱,在想办法”。综上,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0000元,已归还5000元,剩余75000元借款原告无奈之下,只能诉至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望贵院依法裁判。被告吴吟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诉称的80000元是原告委托马文广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费,且原告与马文广当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原告到贵阳市云岩区派出所报案,通过派出所的调解,我同意酌情给原告5000元了结此事,且已通过微信分两次支付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款项是因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引发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惠水县,故本案应由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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