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阳鑫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1民初24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民初2469号
  • 案件名称

    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阳鑫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卫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阳鑫佳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1民初2469号原告: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树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林,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阳鑫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艳超原告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安阳鑫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安阳鑫佳建材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鑫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鑫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鑫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玮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