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林与禹城市伦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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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891号案件名称
王世林与禹城市伦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世林;禹城市伦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891号申请人:王世林,男,194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禹城市伦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曾用名:禹城市伦镇车站社区贾庄村管理小组),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刘云兵,职务:村委会主任。申请人王世林与被申请人禹城市伦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世林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禹城市伦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土地租金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世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世林申请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伦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在伦镇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土地租金500000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世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功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保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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