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与耿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7民特1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民特141号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耿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魏某某;耿某某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7民特141号申请人:魏某某,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耿某某,女,193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诉讼代理人:魏某,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人魏某某申请认定耿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某某称,被申请人现在不会说话,没有自己意识,不能自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耿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魏某某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魏某称,认可魏某某所述,同意魏某某作为耿某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根据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结果告知书,耿某某一级重度失能。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视频光盘,耿某某现状为:言语不能、不能自主进食、行走不能,不能按指令完成动作。另查,被申请人耿某某的父母、配偶都已去世,申请人魏某某是被申请人耿某某儿子,耿某某育有四个子女魏某某、魏某、魏某1、魏某2。魏某1、魏某2提交知情同意书,证明魏某1、魏某2同意由魏某某作为耿某某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认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有事实根据,现依据被申请人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结果告知书及视频光盘,被申请人耿某某无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本案中,魏某某作为耿某某的儿子,其明确表示愿意作为耿某某的监护人,魏某、魏淑敏、魏淑霞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指定魏某某为耿某某的监护人。同时,应当指出,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不得侵害其民事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耿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魏某某为耿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仪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 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