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晓峰、王子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5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567号案件名称
魏晓峰、王子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魏晓峰;王子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567号申请执行人:魏晓峰,男,生于1974年4月27日,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被执行人:王子杰,男,生于1971年2月22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魏晓峰与被执行人王子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子杰于2021年9月8日履行10000元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魏晓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庆州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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