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续辉、乌鲁木齐市学霸之路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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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7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续辉、乌鲁木齐市学霸之路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段续辉;乌鲁木齐市学霸之路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续辉,男,2000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权淑红(与段续辉系母子关系),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学霸之路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乌鲁木齐市大厦4层A座。 法定代表人:罗欢欢,乌鲁木齐市学霸之路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段续辉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学霸之路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6月22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4285.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该款分期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和解协议期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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