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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杰与蔡亮、戴贤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特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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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特1082号
  • 案件名称

    杜杰与蔡亮、戴贤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杜杰;蔡亮;戴贤玲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特1082号申请人:杜杰,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人:蔡亮,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戴贤玲,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人杜杰、蔡亮与被申请人戴贤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杜杰、蔡亮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马红梅书记员    林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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