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与蔡亮、戴贤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特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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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特1082号案件名称
杜杰与蔡亮、戴贤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杜杰;蔡亮;戴贤玲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特1082号申请人:杜杰,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人:蔡亮,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戴贤玲,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人杜杰、蔡亮与被申请人戴贤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杜杰、蔡亮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马红梅书记员 林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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