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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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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577号
  • 案件名称

    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577号申请人: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温泉镇尹庵村。法定代表人:肖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蔡典维,董事长。申请人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年9月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案保全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韶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 莹书 记 员 曹瀚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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