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裕华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928财保119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财保119号案件名称
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裕华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裕华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21)豫0928财保119号申请人: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裕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5A1YH1A。负责人:庞奉武。住所地:濮阳市。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负责人:刑挺。住所地: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濮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富民路支行的账号为41×××41内的存款37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2021年9月7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富民路支行的账号为41×××41内的存款3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国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梅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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