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英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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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786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英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英春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786号申请人东港市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桥南滨海别墅8号。法定代表人宋琦,系公司董事。被申请人徐英春,女,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现住东港市。申请人东港市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英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再增加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为由,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徐春英在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1640号执行案中享有的执行款再查封人民币85500元;2、对被申请人徐英春与案外人王彬语、王聆菲共有的座落于东港市大东区佳地花园2号楼403室予以查封。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48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春英在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1640号执行案中享有的执行款再查封人民币85500元,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二、对被申请人徐英春与案外人王彬语、王聆菲共有的座落于东港市大东区佳地花园房屋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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