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3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344号案件名称
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立新;尚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344号原告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振兴路48号。法定代表人曹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贾立新,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尚丽,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立新、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 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治萍与杨荣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294号 下一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李春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1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