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3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34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立新;尚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344号原告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振兴路48号。法定代表人曹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贾立新,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尚丽,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立新、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 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