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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所成与刘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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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26号
  • 案件名称

    芦所成与刘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芦所成;刘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芦所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3050219550417051X,双鸭山市自来水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园3期23号楼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1325197707121623,黑龙江省嘉腾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龙兴大厦5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所成与被执行人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辉无房产、存款、车辆、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待查明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03执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雨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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