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穆建虎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执746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穆建虎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穆建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住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海文炫,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穆建虎,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8,00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那尔古丽胡马尔汗>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建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013号 下一篇 段海亮、刘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3民终2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