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穆建虎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执746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穆建虎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穆建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住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海文炫,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穆建虎,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8,00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那尔古丽胡马尔汗>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