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建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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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013号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建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建伟;刘涛;苏大虎;袁子朝;王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负责人:杨亮,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系张掖农村商业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施建伟,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苏大虎,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袁子朝,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建伟、刘涛、苏大虎、袁子朝、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施建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借款本息221849.1元,并利随本清;受理费2314元,共计224163.1元,并利随本清。被告刘涛、苏大虎、袁子朝、王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施建伟已履行6500.5元、刘涛已履行426.52元、苏大虎已履行6716.8元、王杰已履行7656.18元,共计21300元,现下剩案件款202863.1元,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施建伟、刘涛、苏大虎、袁子朝、王杰保证于2022年2月20日前一次性履行下剩的案件款,并利随本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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