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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慧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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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初1509号
  • 案件名称

    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慧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慧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509号原告: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823491773。法定代表人:魏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兴,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洁,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慧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9644067。法定代表人:魏贵琛,董事长。被告: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3131283Y。法定代表人:魏清冉,董事长。被告:魏清冉,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居民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108元,减半收取为80054元,由原告菏泽鸿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 潇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龙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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