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波、徐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5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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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598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浩波、徐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浩波;徐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浩波。被执行人徐兵。上述申请执行人张浩波与被执行人徐兵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湘0103民初183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元,以上共计为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颖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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