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王德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7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774号案件名称
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王德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王德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774号原告: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福,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德生,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原告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德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柏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宝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顺花、周广士等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954号 下一篇 孙杰、李楠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3民辖终77号